- 《1999年公司(修订)条例》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实施。
- 该条例引入新的程序,让私人公司在股东一致同意以及在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的情况下,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撤销注册。
- 随着撤销注册程序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实施,公司注册处不再接纳申请人根据公司条例第291条'申请'将公司名称剔除,因为第291条并非旨在让公司提出此类申请。
- 该条例亦更改或简化一些与合并宽免、申报董事详情及其它条文有关的规定,俾减轻公司遵从条文的责任,从而方便公司营商。
- 如欲知悉详情,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/99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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